登录/注册 搜索

中共巴东县委巴东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Nov 12, 2020 | 作者:


中共巴东县委文件

巴发〔2019〕6号

中共巴东县委  巴东县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9年7月6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州有关要求,促进我县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落实减税降费。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州出台的各类税收优惠政策。降低地方教育附加费征收率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标准上限。全面实行涉企收费“一张清单”制度,全面落实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零收费”政策。取消征地服务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收费。县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实行“谁委托、谁付费”。

二、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对产业用地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以最高年期出让的,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的70%执行。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工业用地时,可以实行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方式供应。对农产品物流用地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可按当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企业“零增地技改”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新增工业用地,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主体参与多层标准化厂房建设经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第一层全额征收,第二层减半征收,第三层及以上免征。对容积率大于1.2的多层标准化厂房竣工验收后,在不改变功能和土地用途前提下,可按幢、层、间等有固定封闭界线的区域进行分割登记。工业企业入驻政府或国有公司建设的标准化厂房,采取先租后让、协议出让等方式;租赁标准化厂房的工业企业,税收年度内缴纳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达到200元/㎡/年或年自营出口创汇达到100万美元的,由县财政补贴50%租金,税收年度内缴纳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达到400元/㎡/年以上或年自营出口创汇达到200万美元的,由县财政全额补贴租金。

三、降低企业人力成本。按国家规定落实阶段性降低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率相关政策。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经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对稳定就业岗位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按上年度企业及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给予50%—70%的比例返还。鼓励企业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企业在规定上下限区间范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落实工会经费全额返还相关政策。在园区领办、创办企业的领军型、高端型、成长型人才(团队),经认定后分别给予一次性项目启动支持资金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园区企业引进“两院院士”设立工作站并经考核合格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贴。对县内民营企业引进的全职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满3年以上的,连续工作期间每年分别给予生活津贴2万元、1万元(最长5年)。民营企业年固定安排用工人数达到50人、100人、200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固定安排用工人数达到500人以上的企业予以重点支持,企业用工人数以人社部门认定为准

四、降低企业用能成本。进一步简化供电企业用电报装流程,压缩报装时限,降低报装费用。高、低压客户报装接电环节分别减至4个和3个,10千伏、400伏非居民客户平均接电时间分别减至70天和20天以内。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严格落实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价政策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清理规范非直抄用电收费行为,依法查处不执行目录电价、价外加价、捆绑收费、擅自分摊费用等违规行为。完善供水基础设施和园区污水管网配套,鼓励供水企业对我县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和节水型企业给予优先满足供应。严格落实天然气降价措施,完善园区供气管网等基础设施,加快川气东送野三关天然气开口建站运营步伐。

五、降低企业物流成本。依托长江黄金水道、高速公路、铁路和国省干线公路,实现“公、铁、水”多式快捷联运,切实提高运输效率,降低物流成本。建立县内物流企业互联互通的物流信息化平台,整合商务、供销、邮政快递及仓储等行业物流信息,实现动力与货源的有效对接,降低货车空驶率,提高仓储周转率。减少货车检测时间和费用,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对新引进工业企业,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在500万元以上的,可对企业货物物流运输费用,按照年物流运输费用总额10%的比例给予财政补贴,累计补贴不超过5年,每年补贴额度不超过25万元。

六、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引导金融机构重点推进“银税互动”“银商合作”、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支持商业银行面向优质民营企业发放中长期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推广无还本续贷模式。鼓励商业银行对生产经营正常,流动资金暂时出现困难的民营企业,采取展期续贷、借新还旧等方式,最大限度帮助企业解困。引导银行合理确定贷款利率,规范服务收费,降低民营经济主体融资成本。支持融资担保机构面向民营中小微企业开展融资担保业务,落实国家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政府性担保机构年担保费率原则上控制在贷款金额的1.5%以内,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不收取客户保证金。积极争取省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基金支持,设立风险补偿基金,建立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和代偿补偿机制。加强与省再担保集团和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合作,构建新型政银担合作关系和风险分担机制。鼓励开展银行保险合作,试点推广信用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业务,切实为全县实体经济发展提供信贷支持。按有关规定落实IPO绿色通道政策。积极利用企业挂牌上市奖励政策,支持企业开展直接融资。鼓励企业灵活运用企业债、公司债、私募债、集合债等工具融资。

七、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推行全程电子化,减少对涉及民营企业的审批事项,确保实现企业注册登记3个工作日、不动产登记5个工作日、工业项目审批50个工作日的改革目标。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多证合一”改革。实行“一窗受理、一网办结、并联审核”,在巴东经济开发区范围内推进符合产业功能定位的产业项目承诺审批制改革,实行“先建后验”,企业在取得用地和规划许可并完成施工图设计后,按相关审批部门要求作出相应承诺,向住建部门申请并获得施工通知单后,即可自主依法依规施工,在承诺期内完成相关手续,竣工后接受验收。每年组织民营企业对发改、财政、住建、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职能部门进行年度评议,并将评议结果作为职能部门履职尽责考核重要依据。

八、培育壮大民营经济主体。实施“市场主体倍增”工程,鼓励小微企业入驻园区,鼓励大学生创业、返乡农民工创业,对在巴东注册、正常经营时间达一年以上的企业或个人,经主管部门认定,优先提供小微企业担保贷款或创业担保贷款并财政贴息。实施企业“小进规”成长工程,简化“个转企”登记和个体工商户注销、清税手续;县财政对“小进规”“新进规”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及重点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新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管理的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纳入全省服务业“五个一百工程”的重点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实施“税收过千万企业”培育工程、“产值过亿元企业”壮大工程,对符合条件的税收贡献企业予以奖励,对年缴纳税收达到100万元以上且增幅超过20%的民营工业企业,每年奖励10万元(水电企业除外);对年销售额(营业额)增幅超出全州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幅5个百分点以上的限上商贸企业和年营业收入增长速度达到20%以上的重点服务业企业,每年奖励1万元;支持民营企业申报民族贸易企业;支持民营企业总部经济发展,每年对重点企业总部予以奖励;对新引进总部企业和重大项目在资源配置、要素保障等方面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扶持。

九、支持民营企业创新转型。积极争取省“万企万亿技改”项目资金,筹措设立工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对县内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给予奖励或补贴。对工业企业加工技术改造设备投资达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项目建成投产后,通过贷款贴息、投资补助等方式给予不低于设备投资额3%的支持,原则上单个项目奖补总额不超过200万元,且仅采用其中一种方式支持。支持企业加强技术标准研制创新,对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主导制定出台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主导制定省、州级地方标准的行业协会、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加大对获得长江质量奖、清江质量奖等品牌企业的奖励力度。鼓励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县内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按照“恩施州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九条措施”给予奖励或补贴。

十、建立支持企业市场开拓机制。对在新兴市场、“一带一路”国家参展的企业,给予一定资金支持。组织民营企业参加各类经贸活动,开拓市场。对企业参加各种展销会所需的展位费和必要的差旅费实行包干奖励补贴,州内参展每次最高补贴0.3万元,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0.5万元;省内州外参展每次最高补贴0.4万元,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0.7万元;省外国内参展每次最高补贴0.5万元,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0.9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和完成全县外贸出口任务的企业给予奖励或补贴。

十一、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建立非公有制企业投诉服务中心,统一受理非公有制企业投诉,畅通民营企业诉求反映渠道。建立由县司法局、县工商联、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等有关部门组成的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联系协调机制,依法公正协调解决涉及民营企业的民商事纠纷。发挥商会调解功能,及时化解民营经济领域矛盾纠纷。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困难企业的律师费、公证费、司法鉴定费等法律服务费用予以减免。梳理政府对企业失信事项,依法依规限期解决。清理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建立台账、限时清零。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履行与民营企业依法签订的合同,严禁以各种理由毁约。各级机关在办理涉企案件时,严格审批和调查流程,依法慎用人身强制措施,不轻易干预企业生产经营,不轻易扣押企业财物、查封企业账册,不得随意堵塞企业资金流通渠道,不得随意发布影响企业声誉的信息。依法惩治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着力加强企业及周边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切实保障民营企业正常经营、合法财产不受侵害。

十二、保障民营企业平等地位。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外一律开放;全面规范市场准入程序,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查环节外一律取消;全面清理审批事项,除法定目录外一律取消;全面开放市场,除涉密和特定重大技术工程外的招标限制一律取消。持续开展招投标领域整治,消除在招投标过程中对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条款。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严禁对民营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十三、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加强对民营企业家的理想信念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引导民营企业家树立爱国敬业、遵纪守法、艰苦奋斗、创新发展、关注品质、追求卓越、敢于担当、服务社会的精神。加强优秀民营企业家培育和民营企业党建工作,大力宣传优秀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典型,积极推荐优秀民营企业家参选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强化企业管理人才培养,每年选派一批优秀民营企业家到外地考察学习、交流培训,培训费由县财政全额负担。

十四、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建立完善县、乡镇领导干部联系企业制度,协调解决企业困难,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民营企业家成长。激励广大干部勇于担当、靠前服务,坦荡同民营企业接触、真诚同民营企业家交往。建立面向企业家的决策咨询制度,有关重大决策出台前,充分听取企业家意见。认真贯彻“三个区分开来”要求,细化落实容错纠错办法,营造容错纠错、宽容失误、鼓励担当、支持发展的良好氛围。

十五、完善政策落实机制。调整县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职能职责,统筹谋划和组织领导全县民营经济工作,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协调职责,负责建立对企业的考评制度,组织专项评审考核,考评结果作为对民营企业实行财政奖励补助的直接依据;县工商联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和政府管理民营经济的助手作用,负责加强行业协会体系建设,完善行业协会管理体制,保障行业协会健康发展。各级各部门要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州、县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提高政策知晓率和惠及率。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劳动保障等领域微观执法和执行政策避免简单化,杜绝“一刀切”“一关了之”“一律不批”。将惠企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县委、县政府重点督查内容,坚决破除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本意见所涉及的各项奖补资金,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原则分级负担,县级同类奖励政策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兑现,不重复享受。本意见自2019年7月6日起执行,本意见与原有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变化的,涉及条款按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