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东县博物馆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Feb 5, 2021 | 作者:
第一条 为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及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共博物馆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境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捐赠人)可以向巴东县博物馆捐赠财产(包括资金、实物、技术、劳务以及其他财产,下同),捐赠的财产应当是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巴东县博物馆为受赠人,负责捐赠财产的接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
1、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捐赠自愿,且捐赠财产需满足博物馆收藏标准或博物馆工作需要;
3、捐赠者应对拟捐赠财产具有无争议的所有权及处置权;
4、严禁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四条 接受捐赠的程序:
1、捐赠人向博物馆提出捐赠意愿;
2、巴东县博物馆与捐赠人协商有关捐赠具体事宜,签订捐赠协议;
3、对捐赠人和有关人员进行表彰或示谢。
第五条 捐赠财产需要计算价值的,由博物馆委托相关领域专家或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捐赠财产进行评估。
第六条 捐赠的财产应当用于巴东县博物馆收藏、展示、教育及运行等方面。
第七条 捐赠人有权向巴东县博物馆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巴东县博物馆应当如实答复。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巴东县博物馆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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