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东县博物馆理事会章程
发布时间:Apr 10, 2022 |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巴东县博物馆理事会更好地履行职责,实现理事会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巴东县博物馆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理事会是巴东县博物馆的决策机构,理事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巴东县博物馆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职权。
第二章 理事会构成和基本职责
第三条 巴东县博物馆理事会设理事十名,采用委派、推选和聘任的方式产生,其来源与名额、产生方式为:
(一)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委派理事两名;
(二)巴东县博物馆职工推选理事三名,其中馆长为当然理事,其余两名理事由巴东县博物馆职工推选产生;
(三) 社会人士聘任理事五名,由巴东县博物馆向社会知名人士、文博专家、志愿者代表、捐赠者代表中聘任。
第四条 理事会的基本职责:
(一) 修改巴东县博物馆章程,拟定并修改理事会章程;
(二) 选举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会秘书;
(三) 审议决定理事会理事的任免;
(四) 拟定巴东县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并监督执行;
(五) 审议巴东县博物馆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六) 审议巴东县博物馆年度工作报告;
(七) 审议巴东县博物馆的财务预决算;
(八) 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
(九) 沟通协调巴东县博物馆与社会各界的关系,争取政府、社会对巴东县博物馆事业的支持。
第五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本届理事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按照原定程序进行选举,并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三章 理事
第六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连选连任。
第七条 理事为非受薪的社会公益职位,不得因理事资格领取薪酬。
第八条 理事任职资格:
(一) 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热心社会公益,热爱文博事业,能维护巴东县博物馆的权益和社会声誉;
(二) 无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无违法犯罪、失信记录,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 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四) 主管部门委派理事应由委派机关授权,如发生工作调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由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要求,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程序予以更换;
(五) 巴东县博物馆职工理事由巴东县博物馆职工推选产生,需在本馆工作五年及以上,且工作年限能完成本届任期;
(六) 社会理事的产生需满足下列一项条件以上,由巴东县博物馆聘任。
1.文化、艺术、教育、法律、金融等社会知名人士;
2.捐赠者代表;
3.巴东县博物馆志愿者代表;
4.每年提供相当数额捐助(捐款以人民币50万元为下限)的社会人士;
5.为巴东县博物事业发展做出贡献的其他社会人士。
第九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 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对理事会会议和巴东县博物馆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 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
(四) 参加巴东县博物馆举办的活动;
(五) 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及遵守的规定:
(一)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理事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认真履行职责;
(二) 及时向巴东县博物馆反映社会各界的意见与建议,广泛引导和争取社会资源支持巴东县博物馆事业发展;
(三) 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四) 不擅自公开或使用巴东县博物馆涉密信息;
(五) 不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六) 不以违背本章程规定和精神的方式干扰巴东县博物馆正常运作;
(七) 遵守理事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申请,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十二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 年龄超过70周岁或因本人健康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二) 因本人工作或职务变化等原因,不适合行使相关身份理事职责的;
(三) 不能履行理事职责与义务、损害公共利益或巴东县博物馆利益的;
(四) 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的;
(五) 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新提名更换或增补理事,需经理事会议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同意方能入选;更换或增补理事需按理事的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实施。
第四章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
第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由举办单位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设副理事长两名、秘书一名,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理事长履行以下职责:
(一) 引导理事会完成其职权,支持巴东县博物馆实现各项发展目标;
(二) 确定理事会的议题,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 督促、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 代表理事会签署有关文件;
(五) 法律法规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副理事长履行以下职责:
(一) 协助理事长确定理事会的议题;
(二) 协助理事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 协助理事长督促、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 理事长无法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代行职权;
(五) 法律法规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秘书履行以下职责:
(一) 受理事会委托,处理理事会日常事务,召开理事会会议时,制作会议记录;
(二) 受理事长委托,完成相关工作;
(三) 具体督办理事会决定推行的相关事务。
第五章 理事会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会议召开前十日书面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会议应有五分之三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条 馆长认为必要时,或有五分之三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理事会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十日书面通知全体理事。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部出席会议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下列重要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五分之三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重要事项如下:
(一) 巴东县博物馆章程和理事会章程的修改;
(二) 理事会理事的任免。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 出席会议的理事人员、列席人员、缺席理事及缺席事由;
(二) 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 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 参会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 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 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巴东县博物馆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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